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50號聲請人鴻霖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錦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鴻霖國際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2年2月5日│100,000元│0000000│││公司許錦珠│銀行中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