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昌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昌佑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昌佑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罪,而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科刑。爰審酌被告係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且其於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時有申報之義務,竟無故未依規定申報居住所遷移,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所為業已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另衡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川股
101年度偵緝字第1685號被告謝昌佑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段0號14樓之13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昌佑係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籍設臺中市○○區○○○街0號6樓之14,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民國98年間遷出上開處所,無故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使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民國101年6月11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250105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謝昌佑對於上揭居住處所遷移,未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供認不諱,復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博愛甲字250105號教育召集令、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寄存送達黏貼照片、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後備904旅第三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嫌,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檢察官宋恭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侯凱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