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仁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42號、101年度執字第13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仁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仁政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2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亦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7日│100年6月15日│100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65號│字第19244號│字第181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24│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號│2582號│2248號││├──┼────────┼────────┼────────┤│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24日│100年11月14日│101年10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24│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號│2582號│224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10月29日│││日期││(檢察官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數罪已定│編號1至2數罪已定│101年度執字第132│││應執行有期徒刑7│應執行有期徒刑7│80號(尚未執行)│││月,臺灣臺中地方│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578號│度執更字第25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