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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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新昌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新昌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應補正陳新昌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
  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提出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
  有死亡者,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9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
  54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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