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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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55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