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上訴人林政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盧宥錡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4樓之1被上訴人 蕭耀聰 住台北市○○區○○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勞訴字第16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迄今已逾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故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以被上訴人於原審陳報尚可工作年限4年4個月計,再依被上訴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52,000元,以此計算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所得受之利益為2,704,000元【計算式:52,000元×(12月×4年+
4月)=2,7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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