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勝峰選任辯護人王棟樑律師
吳宏毅律師被告 林泰榮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
鄭克盛 律師 呂紹宏 律師被告 沈慶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48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謝勝峰選任辯護人記載「許世昌律師」部分應予刪除,並應更正為「王棟樑律師」、「吳宏毅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林泰榮選任辯護人記載「陳俊翔律師」部分應予刪除,並應更正為「鄭克盛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