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741號聲請人 陳嘉宏 相對人 陳黃秀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相對人之姓名均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該管戶政事務所來函促請本院依職權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