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17號上訴人 盧朝幸 上訴人 鄧容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5,852元(計算式:1,321,852+2,040,000+714,000=4,075,8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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