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0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梁 侯桀 債務人梁 李金英 債務人 梁琬琪 債務人 梁琇婷 債務人 梁芳毓 債務人 梁鴒瑩
一、債務人梁芳毓、梁鴒瑩、梁琇婷、梁琬琪應於繼承案外人 梁水波 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梁侯桀梁李金英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李金英、梁侯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肆仟玖佰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侯桀、梁李金英、梁琬琪、梁琇婷、梁芳毓、梁鴒瑩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97,34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梁侯桀、梁李金英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4,9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梁侯桀於就讀樹人醫專、和春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梁李金英及案外人梁水波(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7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352,24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債權人於109年2月5日將上述297,342元轉列催收款。
六、即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9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8月2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自109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債權人於109年2月5日將上述54,900元轉列催收款。
八、即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9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8月2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自109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九、另,案外人梁水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死亡,債務人梁李金英、梁琬琪、梁琇婷、梁芳毓、梁鴒瑩、梁侯桀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債務人(繼承人)梁李金英、梁琬琪、梁琇婷、梁芳毓、梁鴒瑩、梁侯桀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梁水波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十、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9年度司促字第2706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李金英、│自108年7月1│至109年2月4│年息1.15%│││297,34│梁芳毓、梁│日起│日止││││2元│侯桀、梁鴒├──────┼──────┼───────┤│││瑩、梁琇婷│自109年2月5│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梁琬琪│日起│││├──┼───┼─────┼──────┼──────┼───────┤│002│新臺幣│梁李金英、│自108年7月1│至109年2月4│年息1.15%│││54,900│梁侯桀│日起│日止││││元│├──────┼──────┼───────┤││││自109年2月5│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李金英、│自108年8月2│至109年2月4│年息0.115%│││297,34│梁芳毓、梁│日起│日止││││2元│侯桀、梁鴒├──────┼──────┼───────┤│││瑩、梁琇婷│自109年2月5│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梁琬琪│日起│││├──┼───┼─────┼──────┼──────┼───────┤│002│新臺幣│梁李金英、│自108年8月2│至109年2月4│年息0.115%│││54,900│梁侯桀│日起│日止││││元│├──────┼──────┼───────┤││││自109年2月5│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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