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0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趙育慶 債務人 趙正文
一、債務人趙正文、趙育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趙正文、趙育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育慶、趙正文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63,53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趙育慶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趙正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63,53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四、債權人於109年10月6日將上述107,009元轉列催收款。
五、即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10月5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18日起至109年10月5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10月6日起至109年10月17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權人於109年10月6日將上述56,521元轉列催收款。
七、即自109年4月10日起至109年10月5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18日起至109年10月5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10月6日起至109年10月17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9年度司促字第2705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正文、趙│自109年4月1│至109年10月5│年息0.9%│││107,00│育慶│日起│日止││││9元│├──────┼──────┼───────┤││││自109年10月6│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002│新臺幣│趙正文、趙│自109年4月10│至109年10月5│年息0.9%│││56,521│育慶│日起│日止││││元│├──────┼──────┼───────┤││││自109年10月6│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正文、趙│自109年4月18│至109年10月5│年息0.09%│││107,00│育慶│日起│日止││││9元│├──────┼──────┼───────┤││││自109年10月6│至109年10月1│年息0.19%│││││日起│7日止│││││├──────┼──────┼───────┤││││自109年10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0.38%│││││8日起│││├──┼───┼─────┼──────┼──────┼───────┤│002│新臺幣│趙正文、趙│自109年4月18│至109年10月5│年息0.09%│││56,521│育慶│日起│日止││││元│├──────┼──────┼───────┤││││自109年10月6│至109年10月1│年息0.19%│││││日起│7日止│││││├──────┼──────┼───────┤││││自109年10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0.38%│││││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