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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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心悅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不利己部分,則上訴人主張系爭分配表所載被上訴人受分配之債權原本應剔除新臺幣(下同)61萬7,530元(即被上訴人受分配債權原本400萬元-上訴人主張剔除後之金額338萬2,470元),及受分配之違約金債權應再剔除73萬8,579元(即本院第一審判決剔除後之違約金債權935,890元-上訴人主張剔除後之金額19萬7,311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135萬6,109元(即617,530+738,579=1,356,109)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1,696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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