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張嘉修 即 張嘉明
訴訟代理人 林岱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3月2日星期四下午1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