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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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楊福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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