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二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
天穗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強制執行之請求,聲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准予假扣押,並向本院聲請准予假扣押執行,查封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後,迄未起訴,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七五九號假扣押裁定一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保全程序案卷宗閱屬實,且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明確,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蔡雅惠~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