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三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