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49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49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九五五六號
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代理人 楊豐吉 債務人 江忠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①借款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②帳戶管理費肆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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