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0六號
附帶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元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寄託物事件,附帶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介費柒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