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О九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百昌印務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丁○○○上訴人即自訴人百城印務局有限公司
一樓兼右代表人乙○○
丁○○○共同代理人戊○○
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崔百慶 右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尾承辦法官姓名:「許宗印」,應更正為:「許錦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末尾承辦法官姓名有誤寫情形,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