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耀霆 (原名蔡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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