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列被上訴人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秀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