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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