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九О號G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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