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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