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四併新十││台│0│台│││台│││││槍│期年科台五││中│4│中│上0││中│上0││2│││徒罰幣萬│9│地│偵1│高│1│6│高│1│7│執2││砲│刑金元││檢│7│分│訴7││分│訴7││8││││││2│院│││院│││5│├──┼─────┼────┼──┼─────┼─┼───┼────┼─┼───┼────┼───┤│販│有七││台│0│台│││台│││││賣│期年││中│3│中│上8││中│上8││4││毒│徒六│至│地│偵5│高│7│8│高│7│9│執3││品│刑月││檢│0│分│訴1││分│訴1││8││││││2│院│1││院│1││7│└──┴─────┴────┴──┴─────┴─┴───┴────┴─┴───┴────┴───┘
受刑人現通緝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