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懲│有八││彰││彰│││彰│││││治│期年││化│3│化│3││化│3││執9││盜│徒│至│地│偵7│地│訴7│2│地│訴7│4│7││匪│刑││檢│2│院│2││院│2││他3││││││1││1│││1││1│├──┼──┼────┼──┼─────┼─┼───┼────┼─┼───┼────┼───┤││有十││台│6│台│││台│││││竊│期月│1│中│8│中│上9││中│上9││4│││徒│至│地│偵0│高│0│8│高│0│8│執1││盜│刑│95│檢│5│分│易5││分│易5││3││││││1│院│1││院│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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