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對本件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2,566,66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於訴狀送達後,將憑以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由固定利率改為機動利率,並更動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宜公司)於民國98年6月間,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被告甲○○、丁○○就被告北宜公司對伊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3,000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暨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北宜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後被告北宜公司於98年6月25日向伊銀行借款330萬元(如附表編號1、2所示),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6月25日起至101年6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於98年8月12日向伊銀行借款500萬元(如附表編號3、4所示),於98年9月11日向伊銀行借款200萬元(如附表編號5、6所示),於98年10月27日向伊銀行借款20
0萬元(如附表編號7、8所示),於98年11月18日向伊銀行借款100萬元(如附表編號9、10所示),均約定借款期間為1年,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如附表編號2、4、
6、8、10所示部分均經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又上開借款經約定按伊銀行基準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9計算利息,並隨伊銀行基準利率機動調整(99年2月9日基準利率為週年百分之2.59,同年3月15日調整為週年百分之2.60),被告北宜公司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北宜公司自99年3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本金12,566,6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則伊銀行自得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連帶給付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北宜公司、甲○○則以:渠等對原告主張借款未還之事實及金額不爭執,惟渠等目前並無資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1紙、授信約定書
3件、借據1紙、本票4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件、利率查詢1紙及放款帳戶資料查詢明細10紙為證,並為被告北宜公司、甲○○所不爭執,且被告丁○○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566,6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備考│││││││├──┼─────┼──────────┼──────────┼──────┤│1│256,664元│自99年2月25日起至清│自99年3月26日起至清│借款金額33萬││││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元,借款期間││││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自98年6月25││││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日起至101年││││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6月25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2│231萬元│自99年2月25日起至清│自99年3月26日起至清│借款金額297││││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萬元,借款期││││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間自98年6月││││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25日起至101││││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年6月25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3│200萬元│自99年2月12日起至清│自99年3月13日起至清│借款金額200││││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萬元,借款期││││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間自98年8月││││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12日起至99年││││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8月12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4│300萬元│自99年2月12日起至清│自99年3月13日起至清│借款金額300││││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萬元,借款期││││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間自98年8月││││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12日起至99年││││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8月12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5│80萬元│自99年3月11日起至清│自99年4月12日起至清│借款金額80萬││││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元,借款期間││││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自98年9月11││││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日起至99年9││││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月11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6│120萬元│自99年2月11日起至清│自99年3月12日起至清│借款金額120││││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萬元,借款期││││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間自98年9月││││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11日起至99年││││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9月11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7│80萬元│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自99年3月28日起至清│借款金額80萬││││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元,借款期間││││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自98年10月27││││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日起至99年10││││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月27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8│120萬元│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自99年3月28日起至清│借款金額120││││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萬元,借款期││││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間自98年10月││││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27日起至99年││││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10月27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9│40萬元│自99年3月18日起至清│自99年4月19日起至清│借款金額40萬││││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元,借款期間││││分之4.50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自98年11月18││││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日起至99年11││││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月18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10│60萬元│自99年2月18日起至清│自99年3月19日起至清│借款金額60萬││││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元,借款期間││││分之4.49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自98年11月18││││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分之10,超過6個月部│日起至99年11││││週年百分之1.9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月18日止。││││整)。│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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