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4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長祐有限公司 郭朝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1,200元│AD0000000│97年6月31日│││益│限公司社子分公司││││├─┼─────────┼─────────┼─────────┼─────────┼─────────┤│2│長祐有限公司郭朝│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2,600元│AD0000000│97年5月31日│││益│限公司社子分公司││││├─┼─────────┼─────────┼─────────┼─────────┼─────────┤│3│ 陳久子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5,900元│AC0000000│97年6月29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4│ 朱建忠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4,300元│AC0000000│97年6月15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5│國寶電業行 陳春蘭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52,700元│AC0000000│97年6月15日││││限公司劍潭分公司││││├─┼─────────┼─────────┼─────────┼─────────┼─────────┤│6│ 鄭麗花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7,270元│AC0000000│97年6月15日││││限公司劍潭分公司││││├─┼─────────┼─────────┼─────────┼─────────┼─────────┤│7│ 曹達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5,200元│AC0000000│97年6月15日││││限公司北投分公司││││├─┼─────────┼─────────┼─────────┼─────────┼─────────┤│8│ 胡清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600元│TM0000000│97年6月15日││││份有限公司士東分公│││││││司││││├─┼─────────┼─────────┼─────────┼─────────┼─────────┤│9│ 李鳳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87,900元│GG0000000│97年6月30日││││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10│ 吳美凌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85,000元│AB0000000│97年6月3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11│ 林昭明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3,400元│AD0000000│97年6月20日││││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