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2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邱森河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2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玖
佰捌拾貳元部份,自民國9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
條款、帳務資料查詢表、歷史帳單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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