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合薇 、 王建傑 、 巴品瑤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