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合薇王建傑巴品瑤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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