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3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閩雋 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
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有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
訴之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冠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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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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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正被繼承人 江正村 之全體│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遺│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
││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
│││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分│
│││割繼承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
│││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所│
│││列之被告非為全體繼承人,當事人適│
│││格有欠缺,及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亦│
│││非全部遺產,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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