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順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鎮○○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雍泰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九十四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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