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壹點貳公克、安非他命毛重約柒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必要,而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一點二公克、安非他命毛重約七點四公克係違禁物,爰就扣案之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一點二公克、安非他命毛重約七點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