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乙○○、甲○○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0四、二四0五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被告乙○○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