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履勘現場(被告住所及南投縣南投市○○○路○○號),被告應在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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