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劉金月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被   告  楊逸嘉
訴訟代理人  薛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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