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被選定人  張添能
       劉榮華
       王展星
       周秀鳳
       丁家安
       侯鳳梧
       陳嘉浩
       鄺少真
       胡國富
       許添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暫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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