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
原 告  林佳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並檢附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最
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
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之,且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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