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上字第130號上訴人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被上訴人 高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236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⑴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⑵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內所載之上訴理由略以:上訴人所經營之網路購物商城,係採用會員制方式始可購買商品,而被上訴人約於民國104年1月21日登入會員後,分別訂購商品共2件計60,504元,上訴人於收到被上訴人訂購商品之資訊後,已分別出貨至被上訴人指定之地址。詎上訴人嗣接獲銀行通知持卡人拒付款項,則此商品交易行為立即視同解除契約,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自需將商品歸還,然被上訴人卻以不知情為由,將商品寄送予他人,並從中獲得人民幣
100元至300元不等之報酬。被上訴人全程均知悉所有商品交易過程,並致上訴人權利受損,被上訴人確實已在不起訴處分書承認其有居中有謀利之實,上訴人主張要求被上訴人歸還商品,並請求法院調卷重新審理,再給予上訴人說明原委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係違背何項法令規定,是依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並諭知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孫曉青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