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1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75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進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進祥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下午5時5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之「美廉社」商店內,因認 黃金枝 在櫃檯結帳耗時過久,竟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臭雞掰(台語)」辱罵黃金枝,足以貶損黃金枝之名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進祥於偵查、本院之自白。
㈡黃金枝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王進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認告訴人黃金枝於櫃檯結帳耗時過久,即以上揭言詞侮辱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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