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售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讓售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肆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