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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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提出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最新提出者,本院得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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