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七八三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還款明細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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