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4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四六二六號
債權人甲○○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釋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過院參辦,逾期駁回聲請,依本件所附關於新台幣伍拾貳萬元部分之借款契約所示,該筆借款之債權人為「鴻德電機有限公司」,則本件債權人何以就該筆借款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