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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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