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美秀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羿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以上訴人即原告對被繼承人 孫黃茶 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3,2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被繼承人孫黃茶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778萬5,600元×上訴人即原告應繼分1/4】-(被繼承人孫黃茶遺產總額778萬5,600元×上訴人即原告特留分1/8)=97萬3,2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