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原告 吳美秀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被告 吳羿霈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者,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繼承人對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即以其對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1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孫黃茶 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所為之公證遺囑無效,觀諸其遺囑內容涉及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故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對被繼承人孫黃茶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而被繼承人孫黃茶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
8萬5,600元,又被繼承人孫黃茶未有配偶,所育3子3女中,長子 孫進興 已拋棄繼承,次子 孫國同 先於被繼承人孫黃茶死亡且絕嗣,三子 孫國禎 先於被繼承人孫黃茶死亡,由其繼承人代位繼承,是原告之應繼分為1/4,特留分為1/8,依上開遺產總價額計算,原告之應繼分為194萬6,400元(778萬5,600×1/4=
194萬6,400),特留分為97萬3,200元(778萬5,600×1/8=97萬3,200),兩者差額為97萬3,200元(194萬6,400-97萬3,200=97萬3,2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萬3,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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