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對書記官處分書更正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6號異議人海中鮮海鮮料理法定代理人 曾炳坤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對書記官處分書更正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本件聲明事項及不服原處分書之理由。
理由
一、緣異議人不服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就110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事件所為之處分書,於110年9月6日具狀聲明異議,惟該書狀並未載明聲明事項,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且異議人迄今仍未提出具體聲明事項及不服理由。茲命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上開事項,以利本院審酌異議是否有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董庭誌
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