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佳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黄佳琪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挑戰公權力,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行為實值非難。再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造成公物損壞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所犯法條:
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579號被告 黃佳琪 女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佳琪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9月27日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不構成累犯)。詎其不知悔改,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凌晨3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房內飲用威士忌後,因酒醉在醫院內大聲喧嘩,且頭部自撞地板,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警員於同日8時30分許接獲報案前往處理,警員為維持上開醫院之安寧及保護黃佳琪之人身安全而將黃佳琪帶回派出所管束保護,嗣於同日10時許,返回派出所後,黃佳琪仍持續扭動阻擾警員,嗣黃佳琪告知警方將其放開其會配合警方,詎黃佳琪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握拳揮打派出所內之LED顯示器,致該顯示掉落毀損不堪使用(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旋為警員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佳琪矢口否認犯意,辯稱:伊不是故意的云云。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 紀雅婷 於警詢時證述甚詳,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書(報告人 莊佳瑜 )、酒精測定紀錄表(0.36mg/l)各1份及毀損照片3張與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5日
檢察官楊聰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慧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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