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啟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被   告  何瑞晟 即海中鮮海鮮料理
       黃瀞慧
       黃琍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6號行政訴訟事件判決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
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
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
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
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
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何瑞晟即海中鮮海鮮料理邀同其餘被告,向
原告承租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國有學產土地上、
原告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基地所有人教育部發函臺
中市政府轉知被告等承租本件土地作餐廳使用,違反都市計
劃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予裁罰,故被告等所為已違
反兩造間租約第10條、第11條之約定,被告等應返還承租之
建物及積欠之租金等,經被告等否認在卷,且被告何瑞晟即
海中鮮海鮮料理已另案提起行政訴訟,爭執前開行政處分之
效力,現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6號事件受理
中,因該行政訴訟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
行政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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